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珠海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珠科创〔2021〕131号)

发布时间:2021-12-14 信息来源: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浏览次数:4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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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BGS-2021-40

珠科创〔2021〕131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

                                                                                                                                                                 2021年12月10日

珠海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通过对银行机构开展科技企业信贷的风险进行有限补偿方式,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我市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依据《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珠府〔2020〕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用于对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进行有限补偿。

  第三条  设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风险补偿金由财政出资,每年根据上一年度核定支付的风险损失,对风险补偿资金池进行补充,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资金池规模可根据科技信贷实施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条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统筹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负责协调并组织银行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珠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风险补偿金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的使用遵循“自主申报、独立审贷、损失后补、风险分担”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

第二章  补偿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鼓励和支持银行机构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较强创新性和市场前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信贷业务。

  第七条  申请列入风险补偿金支持范围的科技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珠海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各类科技型企业或创新创业载体。其中科技型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创新型(独角兽)入库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

  2.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3.国家、省、市科技项目承担单位。

  (二)最新一期的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

  (三)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八条  风险补偿对象为发生科技信贷的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珠海市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合规经营,具有科技信贷产品和服务;

  (三)信贷审批和不良贷款追索的流程规范,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

  第九条  符合规定的银行可以向珠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生产力中心”)申请作为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经市生产力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珠海市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市科技部门”)批准同意后,由市生产力中心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条  风险补偿金实施梯次比例补偿:

  (一)科技企业的信贷风险损失补偿比例为该笔不良贷款余额的50%;

  (二)科技企业贷款中信用贷款比例达到70 %及以上的,风险损失补偿比例为该笔不良贷款余额的70%;

  (三)科技企业在我市银行机构发生的首笔信贷(不含贴现),风险损失补偿比例为该笔不良贷款余额的90%。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按“从高”原则进行补偿。单笔贷款项目申请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市生产力中心依据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规模、银行意愿和科技信贷业务情况,对合作银行申请的科技信贷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贷款项目纳入风险补偿项目库。

  入库贷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贷款项目符合国家、省、市科技、产业政策导向。

  (二)贷款项目中信用贷款比例超过50%。信用贷款包括银行为企业发放的无抵押贷款、由企业实际控制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非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取得的贷款,或企业以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等作为质押取得的贷款。

  (三)单笔贷款项目入库期限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同一时期只能有一个项目入库。

  第十二条  不良贷款风险补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入风险补偿项目库,且贷款资金使用未超出审核范围;

  (二)已认定贷款风险分类等级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的;

  (三)同一项目未获得同级政府部门的信贷类风险补偿支持。

第三章  入库和补偿程序

  第十三条  贷款项目入库审核程序:
  (一)合作银行对贷款项目审贷通过后,凭贷款项目的审贷意见及相关材料向市生产力中心申请贷款项目入库;

  (二)市生产力中心根据第七条、第十一条等条款,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核;

  (三)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市生产力中心同意入库并向银行出具书面确认书。

  第十四条  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程序:

  (一)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银行向市生产力中心申请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由市生产力中心按月集中审核,报市科技部门同意后,从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中进行补偿。
  (二)不良贷款获风险补偿后,银行有责任按法定程序继续做好追偿工作。如已补偿贷款项目从不良状况转为“正常”或“关注”,银行应及时返还已补偿资金。

  (三)追偿工作结束后,根据追偿(扣除诉讼、仲裁等法定裁判活动规定收费后的全部资金)后产生的实际贷款本金损失重新计算补偿资金,超出补偿部分退回财政账户。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应将入库项目可能产生不良贷款的情况及时通知市生产力中心。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市生产力中心开设专用账户,用于储存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内资金产生的利息滚存计入风险补偿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科技信贷风险补偿金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作经费,纳入市生产力中心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市生产力中心每半年向市科技部门报告科技信贷项目入库信息,每年向相关部门报送风险补偿金实施情况报告,并在实施过程中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每半年通报风险补偿金贷款项目统计情况。合作银行应积极配合数据报送工作。

  第十九条  市生产力中心定期对合作银行的科技信贷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评估。未实质性开展科技信贷业务的银行机构,不再延续合作关系。

  第二十条  对存在骗取信贷资金或故意不归还贷款本息等不良行为的企业,不受理其申请或推荐申请科技部门项目。合作银行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进行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珠海市科技信贷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风险补偿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珠科工信〔2018〕658 号)施行期间已备案但尚未到期的存量贷款项目仍按原办法继续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