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珠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珠海市香洲区新光里三街23号1栋。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佰柒拾壹万柒仟肆佰元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珠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支部会议研究讨论决策议题并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科技创新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断推动珠海生产力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开展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与共性技术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开展全市科技统计数据采集和科技发展态势分析;为本市企业申报科技项目、科技型企业认定提供专业服务,为科技金融、产学研合作、科技人才引进做好供需对接和审核评估;围绕科技事业、科技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公共服务和规划、政策研究;承担政府主办的科技赛事、科技交流等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培训辅导等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一)党支部是本单位的政治领导核心,负责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
(二)“三重一大”事项经党支部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后,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党政主要领导充分沟通协调,党支部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一)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支部的主导作用,协助上级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把握好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
(二)在公开招聘(人才引进)、职称评聘、重要业务活动、学术交流中把好政治关;
(三)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做好思想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四)积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事项顺利实施;
(五)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积极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严格按规定完善党支部设置,中心党支部关系隶属于中共珠海市科技创新局机关总支部委员会领导;
(二)结合本单位实际和职责任务需要开展党内政治生活;
(三)将本单位党建工作经费列入上一级党组织预算,保障党支部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加强对事业单位党建工作的领导;
(二)提出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建事业单位管理层;
(四)提名或任免事业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五)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六)监督事业单位运行;
(七)组织指导事业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事业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事业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业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日常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主任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结合中心职能,本单位设置办公室、国际信息检索中心、技术服务部、项目策划部、科技金融服务部五个部门。
(一)办公室。负责中心行政、财务、后勤及车辆管理工作。
(二)国际信息检索中心。负责网络平台建设和全中心计算机设备和网络技术维护,信息检索与项目查新咨询服务,市专家数据库管理,企业技术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鉴定与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费财政补助申报相关工作;
(三)技术服务部。负责珠海市科技统计及分析研究工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培育相关工作,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相关工作;
(四)项目策划部。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金)申报与监理验收等相关工作,创新创业团队引进相关工作;
(五)科技金融服务部。负责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与管理,科技金融培训与对接服务,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的组织与实施,对外科技交流相关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的知情权;
(二)参与服务内容相关的事项调查、研究、听证;
(三)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对单位服务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依法依规监督本单位运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二)不影响其他服务对象公平享受本单位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畅通服务对象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等诉求表达渠道;
(二)完善岗位管理,明确服务对象举报、投诉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承办机制;
(三)完善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机制,支持不同类型服务对象依法有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四)涉及服务对象利益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应充分征求服务对象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一)落实单位党组织会议、管理层会议决定等的执行监督机制;
(二)规范单位人财物等日常管理制度;
(三)围绕单位主要任务落实岗位责任分工;
(四)实行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等。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日常事项由各部门形成意见后,报中心领导研究决定;
(二)重要事项由各部门讨论形成意见后,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三重一大”事项经党支部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后,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特别重大事项需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后,提交举办单位研究决定。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按照财务规则,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一)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二)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的使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登记机关和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法人登记事项;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内容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合并、分立或者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举办单位等发生变化的;
(四)单位运行、管理、监督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珠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于2023年6月19日报举办单位党组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珠海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